近日,德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书,严禁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这一举措再次引发了对职业打假人的讨论。
告诫书中明确指出,职业打假人若纯粹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购买大量商品(食品、药品除外),并非属于消费者。此举旨在避免恶意投诉行为。然而,该规定是否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仍有争议。
正义的维护需要职业打假人的热心参与,但一些人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给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界定恶意投诉也成为了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进行了解读。他指出,职业打假人是否可认定为消费者,关键是看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若是纯粹针对某一品牌或商家进行打假并购买大量商品,而非为了个人生活需求,那么他们就不应被认为是消费者。
这次告诫书的发布再次引发了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和讨论。公众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需要被严格监管,以确保他们不滥用权益。同时,有一些人提出了对恶意投诉的界定需要更明确的意见。
总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打假行为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恶意投诉的标准,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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