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发声,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虽然在打击破坏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定义过于模糊,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存在人权保障问题。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为了避免模糊性,1997年刑法将其分解为多个罪名。然而,新的罪名对死刑和无期徒刑做出了废除规定。寻衅滋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被定义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四种行为。这四种罪状主要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然而,这样的定义容易产生主观判断和事实不明的问题,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存在隐患。
各界对取消寻衅滋事罪存在分歧。反对者认为,该罪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罚破坏行为有重要意义。而支持者则主张废除这一罪名,认为其存在模糊性、影响了个人权利的保障。实际上,这一话题在学界一直备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应修订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要件,确保其能够更加准确地惩罚违法行为。
决定是否取消寻衅滋事罪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明智选择。无论结果如何,重要的是法律的完善和人权的保障能够得到更好的平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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