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截至今年6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执行完毕,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路开辟了新的道路。
自1986年起,《企业破产法(试行)》开始实施,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出台,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次的成果意味着政府对于允许个人破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同时引发了一系列议题和争议。
《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他指出,破产是市场经济必然发展中的一环,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积累。他解释了为什么个人破产制度长期未出台以及允许个人破产是否会纵容“老赖”逃废债的问题。他认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不能简单套用企业破产的模式,而是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和制度,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护机制,同时也需要权衡各方利益,避免滋生不良后果。今后,我们期待更多地探索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全国建立更健全的破产法提供借鉴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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